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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古蔺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2023年上半年古蔺县事业单位公开考核招聘6名工作人员的公告
287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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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mts
2023/5/21 7:09:20
根据《四川省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招聘工作试行办法》《泸州市市属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公开考核招聘办法(试行)》等规定,按照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古蔺县拟面向社会公开考核招聘事业单位工作人员6名。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招聘对象
符合本公告及附件1相应岗位条件的人员。其中,2023年应届毕业生必须在2023年7月31日前取得报考岗位条件要求的毕业证、学位证等证书;其他报考者必须在资格审查前取得符合岗位条件要求的国家承认的毕业证、学位证、资格证等证书。未在规定时间内取得有关证书的,不予进入下一步招聘环节或不予聘用,责任由本人自负。
二、招聘条件
(一)应聘人员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1.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拥护中国共产党,遵纪守法,品行端正,有良好的职业道德,爱岗敬业,事业心和责任感强。
2.身体体检合格,能正常履行招聘岗位职责。
3.符合招聘岗位要求的具体条件(详见附件1),其中:报考者本人有效毕业证所载学历和有效学位证上的学位,必须与拟报考岗位的“学历”和“学位”资格要求两栏分别相符,“专业名称”条件要求以毕业证书记载为准;海外留学生需提供由国家教育部有关学历认证机构认证的学历证明,应聘者必须在2023年7月31日前取得符合岗位条件要求的有关证书,未在规定时间内提供有关证书原件的,不予聘用且责任自负。
4.30周岁及以下[1992年5月17日(不含)—2005年5月17日期间出生],35周岁及以下[1987年5月17日(不含)—2005年5月17日期间出生],以有效居民身份证记载为准。
5.截至资格审查时,报考者是机关事业单位正式占编人员的,须所在单位、主管部门和具有人事管理权限的组织人事部门(单位)出具同意报考的审查意见;委培、定向毕业生,须原委培、定向单位出具同意报考的手续。
6.符合《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暂行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人事部令第6号)、《事业单位人事管理回避规定》(人社部规[2019]1号)明确的相关回避规定。
(二)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员不得应聘
1.受过各类刑事处罚或开除处分的。
2.有违法违纪行为正在接受审查的。
3.尚未解除党纪、政纪处分的。
4.在读的非2023年应届毕业生。
5.尚处于试用期内的新录用公务员、参照公务员法管理机关(单位)工作人员和古蔺县内事业单位在编工作人员。
6.现役军人。
7.按照《关于加快推进失信被执行人信用监督、警示和惩戒机制建设的意见》规定,由人民法院通过司法程序认定的失信被执行人。
8.其他不符合报考条件或违反法律法规等规定不得聘用为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
三、招聘程序
(一)报名
本次考核招聘采取网络邮箱报名方式。应聘人员如对自己是否符合岗位资格条件有疑问,报名前请拨打政策咨询电话进行咨询,不符合条件者请勿报考。
1.报名时间。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至2023年5月17日18:00止(以接收到邮件的时间为准,超过时间的,不予确认报名)。
2.报名方式及要求。应聘人员将报名所需材料电子版投递至指定邮箱(详见附件1),电子邮件名称以“姓名+岗位编码+联系电话”的形式命名(每人限报一个岗位,报考多个岗位的,所有岗位均不予确认报名)。
3.报名所需材料电子版要求。
(1)本人亲笔签名的《2023年上半年古蔺县事业单位公开考核招聘工作人员报名表》扫描件(附件2,A4纸双面打印,务必亲笔签名并按拇指印,否则将不予认可所提交的相关报名资料)。
(2)本人有效居民身份证原件扫描件。
(3)毕业证、学位证、职称资格证书等岗位要求的相关证书的原件扫描件。其中,2023年应届毕业生应出具学校主管毕业生就业工作部门开具的院系及专业等情况的证明原件、学生证原件扫描件和学信网学历电子证书注册备案表。最终是否符合报考岗位的学历、学位和专业资格条件,以本人毕业时取得的有效毕业证或学位证所载学历、学位和专业名称为准。国(境)外留学归来人员应出具教育部相关国(境)外学历学位认证书,学历认证请登录中国留学网(www.cscse.edu.cn)中“学历学位认证专栏”,按照有关要求和程序办理;留学人员留学期间所学专业未列入国家教育行政部门颁布的学科专业目录的,可按有关规定进行第三方专业认定,认定与招聘岗位所需专业为相似专业的视为专业条件合格。
(4)岗位编码为20230201—20230202的报考人员,须提供党组织关系所在党支部出具的中共党员或中共预备党员身份认证材料原件扫描件。
(5)1寸免冠彩色照片电子版1张。
(二)资格初审
按照本公告及附件1的招聘条件,对应聘人员网上提交的报名资料进行资格初审。初审结果于2023年5月18日前通过电话告知应聘人员(如未收到初审结果反馈,请考生于2023年5月19日前主动联系招聘单位)。
报考者最终是否符合所报岗位条件要求由面试前的现场资格审查、考核中的复核和公示结束后人社部门审核确认的结果最终确定。对不符合报考条件的考生一经发现并查实的,一律取消其报考或聘用资格,且后果自负。
(三)现场资格审查
通过资格初审的人员,携带本公告报名所要求的材料原件和复印件(一式一份,审原件收复印件)进行现场资格审查。现场资格审查将结合面试工作一并开展,具体时间和地点另行通知,请报考人员随时关注古蔺县人民政府官网招考录用板块(http://www.gulin.gov.cn/zwgk/fdzdgknrszl)相关信息并保持手机畅通。未在规定时间参加现场资格审查的,视为自动放弃应聘资格。应聘人员对提交材料的真实性负责,凡弄虚作假或隐瞒相关信息者,一经查实,即取消招聘资格。
(四)面试
经现场资格审查合格的应聘人员方可进入面试。面试时间、地点详见现场资格审查通过后发放的《面试通知书》。考生需携带本人有效居民身份证(不含旧版身份证、过期身份证和身份证复印件)和《面试通知书》入场,未在规定时间到达面试地点的,视为自动放弃。
面试方式为结构化面试,主要考核考生专业知识水平、业务工作能力、综合素质等。面试成绩总分为100分,所有岗位面试成绩低于80分为不合格,不合格的不能参加体检,不能确定为聘用人员。
面试中违规违纪被取消面试成绩或面试资格的人员、未参加面试的人员、面试成绩为零分或面试成绩低于80分的人员,不予确定为体检、考察和聘用对象。
(五)体检
根据面试成绩从高分到低分,按照岗位招聘人数依次等额确定体检人选(面试成绩并列的,再次组织面试筛选确定)。体检应在二级甲等及以上综合性医院进行,体检项目和标准参照修订后的《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公务员录用体检操作手册(试行)》及《关于进一步做好公务员考试录用体检工作的通知》执行。其中,乙肝检测项目按国家人社部、教育部和卫生部《关于进一步规范入学和就业体检项目维护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入学和就业权利的通知》的要求执行。体检时间、地点另行通知。未按规定时间到指定地点以及未在规定的期限内完成规定项目体检的,视为自动弃权。体检费用由考生个人承担。
应聘者对非当日、非当场复检的体检项目结果有疑问的,可在接到体检结论通知之日起7日内提出书面复检要求,复检应在原体检医院以外的二级甲等及以上综合性医院进行,复检只进行一次,只复检对体检结论有影响的项目,体检结论以复检结果为准。
(六)考察
招聘单位及主管部门对体检合格的人员进行全面考察,考察内容主要包括考生的政治思想、道德品质、能力素质、学习和工作表现、遵纪守法、廉洁自律、社会关系、失信被执行情况、个人档案材料,以及是否需要回避等方面的情况,并复核是否符合报名资格条件,作出考察合格与否的结论。对考察发现不符合要求、反映较差以及有严重精神疾病的,可以暂缓直至取消聘用资格。
(七)递补
因体检、考察不合格或个人放弃等原因出现的空额,有递补对象的由古蔺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按规定递补一次。
(八)公示与聘用
对面试、体检、考察合格的应聘人员,由古蔺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按规定通过古蔺县人民政府官网招考录用板块(www.gulin.gov.cn/zwgk/fdzdgknrszl)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7个工作日。对公示期间反映有问题并查有实据、不符合报考条件的,取消其拟聘资格。经公示后,因各种原因产生的空额,不再递补。
对于公示无异议的人员,由招聘单位及主管部门按规定办理事业单位相关占编聘用手续。拟聘人员为2023年应届毕业生的,须在2023年7月31日前取得招聘岗位所需的毕业证、学位证等证书原件后,按规定程序办理聘用等有关手续。受聘人员如系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应当先依法解除与原单位的聘用合同或劳动合同,不能在规定期限内解除与原单位的聘用合同或劳动合同的,不予聘用。
所有岗位聘用后,在古蔺县的最低服务期限为5年(含试用期)。
四、纪律与监督
(一)招聘工作应做到信息公开、过程公开、结果公开,自觉接受纪检监察部门和社会各界的监督。
(二)招聘工作实行回避制度。从事此次招聘工作的所有人员,凡涉及与本人有夫妻关系、直系血亲关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以及姻亲关系或其他有可能影响招聘工作公正的,必须实行回避。
(三)按照人事考试违规违纪行为处理的有关规定,对违反公开招聘工作纪律或弄虚作假的应聘人员,取消其考核或体检资格,已被聘用的取消其聘用资格,并对有关工作人员视情况依纪依法严肃查处。
五、政策解释与咨询
本公告由古蔺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解释,未尽事宜按照有关法律政策规定执行。
咨询电话:0830-7211225
监督电话:0830-7233950
有关招聘岗位的具体条件及资格审查等事宜由招聘单位和主管部门负责解释,咨询电话详见附件1。
古蔺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3年5月6日
信息来源于网络,如有变更请以原发布者为准。
来源链接:
http://www.gulin.gov.cn/zwgk/fdzdgknrszl/content_8437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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